为了加强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便于各有关方面组织培训和申报鉴定,现将2018年本市职业资格鉴定日程安排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职业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列入的140项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内组织实施。为有利于鉴定组织安排,现将面向社会公布开考公告。
二、鉴定工种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1 美容师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工(三级)
2 中式烹调师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工(三级)
3 电工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工(三级)
4 汽车维修工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5 制鞋工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6 焊工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7 育婴师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8 保育员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三、鉴定申报
(一)个人申报可直接到石狮市劳动就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3楼石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各类职业鉴定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五级: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二)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五、报名材料
1、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
2、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另附学信网查询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信息查询结果(2002年以后的高等教育毕业的考生);在校生应提供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或电子注册学籍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和学生证复印件。
3、职业年限必须按标准格式出具工龄证明(样式详见资料下载-职业年限工龄证明(样式))。
4、培训证明应提供参加本职业(工种)规定课时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
5、近期免冠(白底或蓝底)彩照电子版。
所有的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
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详见闽价费〔2017〕279号文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3楼石狮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95-688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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