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不动产实名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核婚姻证明” 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来源 :石狮日报
时间:2018-03-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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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不动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以及减名、份额变更等),该如何办理?
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转移涉税证明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6.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而产生的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登记部门仅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即登记费为80元/件(住宅)或550元/件(非住宅),工本费为10元/本。
7.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2010 年1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予、抵押、婚 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诉讼。”
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动产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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