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开展“租房贷”专项整治行动
时间:2019-10-12 00:16 浏览量:
  本报讯 从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租房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中介机构规范从业,维护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和金融秩序。 

  据悉,此次“租房贷”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非法业务活动,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中介服务,打击违法发布虚假房产租赁广告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内容为:

  推行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和住房租赁机构出租住房业务,中介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到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用于向公安机关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规范房屋租赁金融业务。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开展“租房贷”相关业务,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违背承租者意愿,强迫、诱骗承租者签订“租房贷”合同。严禁房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假借各种名义,以自建资金池的方式收取客户资金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重点打击以房产中介服务名义,非法发放贷款或与非法放贷组织勾结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合规金融产品,满足租赁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支持住房租赁机构以企业名义申请经营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

  加强租赁机构监管。房产经纪机构方面,房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租赁合同仅为承租者与出租者达成的双方合同。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者不得扣留押金,租赁关系结束后,出租者应当立即退还押金。房屋租金由承租者直接交付出租者,严禁房产经纪机构经手截留房屋租金、押金;严禁经纪机构以承租者名义通过“网贷”平台套取房租贷款;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住房租赁机构方面,租赁机构出租自有住房,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闲置住房,以机构名义出租给承租者的,租赁机构与承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长于租赁机构与出租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严禁设立“资金池”,擅自侵占和挪用承租者租金。

  (记者 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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