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证上岗 企业、安全负责人、操作人员 通通被处罚
时间:2020-03-23 00:00 浏览量:


  案例:2019年10月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鸿山镇等单位对石狮市某无纺布有限公司开展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外雇人员张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实,张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证已过有效期,且未重新考取资格证,属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上述公司雇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违法作业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黄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2019年以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共查处各类无证上岗违法行为7起,共处罚没款18.3万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法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培训、考核、复审等做了明确规定。
  延伸阅读: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培。(记者 林恩炳 通讯员 蔡嘉慧)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