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问答(一)
时间:2021-02-24 00:00 浏览量:


  编者按: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1.新旧做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抵押、出售、赠与等方式处分不动产的,除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或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的政策性用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两种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这是我市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市不动产登记之前做法是:对2018年5月1日以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月1日以前的权证,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新的做法实施以后,将惠及更大部分市民群众,权利人处分不动产将更加便利,手续更加精简,程序更加合法。
  2.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延续了此项规定。另外,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权利人处分不动产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青岛以及本省的厦门、南平、龙岩等城市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取消此项证明材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取消婚姻关系证明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国务院“放管服”和切实方便群众的要求。
  3.如何理解新旧做法的衔接?
  2018年5月1日起,为实现平稳过渡,我市采用了“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工作思路,该做法运行两年多来,社会反映平稳,工作运行情况良好,现已具备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条件。2021年1月1日以后,权利人处分不动产,除少数情形外,所有不动产处分均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必为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来回奔波,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有益之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