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简化了使用程序,并加强财务审计、增加“业账社审”条款。其中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
小区公共收益
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建筑物外立面、楼道、电梯、外墙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利用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利用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经营产生的收入;等等。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备。
公共收益可抵扣公摊费用
《办法》指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就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等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的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办法》鼓励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分别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
年度收益5万元及以上
每年审计1次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建厅开发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审计: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同时,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记者 康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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