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将于3月起调整
时间:2026-01-26 00:16 浏览量:
  本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自今年3月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以上一年度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浮动,最高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最低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办法》的出台,旨在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用人单位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根据《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其中,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80%<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其他支缴率区间执行基准费率。二类到八类行业费率浮动分五个档次:支缴率=0,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0<支缴率≤40%,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40%<支缴率≤80%,执行基准费率;80%<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工伤保险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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