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政〔2018〕37号
为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的保护与建设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区域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福厦客专(蚶江段)水头排涝枢纽工程等项目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跨海大桥下围海养殖区域整治项目退出补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出范围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跨海大桥下蚶江镇水头村围海养殖项目(宗海面积约570亩),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为准。
二、退出对象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石狮跨海大桥下蚶江镇水头村围海养殖的单位或个人。
三、补偿方式
退出补偿方式全部采用货币补偿。
四、补偿依据
参照《石狮市福厦客专(蚶江段)水头排涝枢纽工程等项目征用海域补偿方案》执行。
五、退出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六、补偿要求
退出对象如在上述期限内签约退出的,将按方案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约退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不予任何补偿。
七、禁止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红线范围内从事养殖、围垦活动,增加养殖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影响养殖退出补偿工作,否则在认定时视为无效,不予补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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