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石狮市税务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20 09:07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驻石单位,各高等院校: 

  《石狮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19920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方案 

 

  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197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三)驻本市武警中队官兵;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五)在石狮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六)已在石狮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子女。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2020年居民集中缴费时间内个人缴费标准为250/人,除减免对象外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缴纳; 

  (二)2020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520/人。其中,镇(街道)财政补助25/人,其他部分由市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 

  1.驻本市武警中队官兵参保费用中镇(街道)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市财政统一补助; 

  2.学校隶属于本市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部分外,由本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 

  三、登记缴费时间要求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登记期限为20199120191231,其中减免对象登记期限截至2019930 

  (二)集中缴费期限为2019101020191231,特殊情况的,缴费时间可延至2020310 

  (三)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111231继续登记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11630,补缴人员仍按正常个人缴费标准缴费;71日起,补缴人员(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个人缴费减免对象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扶贫办)认定的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二)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低保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三)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济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市教育部门认定的隶属本市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符合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规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市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乡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该夫妻及其未满 18 周岁女儿),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市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以上减免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五、参保登记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服务及要求: 

  1.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户口簿或居住证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2.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参保群众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信息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或批量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核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及时采集登记,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 

  4.学校隶属本市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所有学生参保档案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向市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 

  (二)其他参保对象,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等工作。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启动后,各镇(街道)应于2019922日前完成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登记造册工作,并报送至相应认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民政、教育、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在2019930日前对管辖内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确保准确无误后,报送至市医保部门。 

  六、缴费渠道 

  (一)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渠道完成缴费。缴纳的费款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城乡居民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可完成自行缴费。 

  2.自助终端。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可就近通过设在村(居)委会或金融普惠点的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村(居)委会和金融普惠点商户应为缴费人提供缴纳费款的便利服务。 

  3.电子税务局。各村(居)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 

  4.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联卡,于缴费期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二)镇(街道)财政补助部分由各镇(街道)2020630日前上缴至国库。 

  (三)市财政补助部分(含镇、街道财政补助)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至泉州市财政部门。个人缴费减免市财政补助费用应在规定时间上缴至泉州市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四)其他符合参加我市城乡医保条件的对象按相关文件办理缴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医保要采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征缴模式,督促各镇(街道)、村(居)及有关部门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职责范围。成立202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政府办公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参保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专职经办人员,加强对辖区征缴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层层压实责任 

  市医保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参保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市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参保费用的征收,每天定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情况;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减免财政承担部分的预算、足额配套并按要求及时上缴,负责参保对象政策补助资金的落实。同时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精神,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各镇(街道)工作经费补助。各镇(街道)集中缴费工作结束后,应于2020110前填报《石狮市2020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送市医保部门,同时将辖区内村(居)委会参保资料递交市医保部门归档保存。各村(居)、各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要及时落实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申报工作。 

  (三)广泛宣传,确保应保尽保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宣传,特别是在集中参保及缴费阶段,要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附件:石狮市2020年度各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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