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加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旬玲,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835号富亿综合写字楼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WECM5P)与申请人付夏微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189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泉州市加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付夏微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剩余工资合计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希夷 书记员:蔡嘉棋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32293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