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建省炬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嘉兴,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288号1号办公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BNMPH121)与申请人倪俊明的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442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福建省炬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倪俊明工伤待遇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4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黄希夷 书记员:蔡嘉棋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32293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