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石狮市德联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石狮市德联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金塔,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风里街道振兴路90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036480X7)与申请人戴真灯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862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变更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请求贵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13日解除;二、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0187.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你单位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委指定你单位应在2025年12月19日17时前向本委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2日8时45分在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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