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1200-2025-0000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5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狮市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 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办〔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09-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石狮市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餐饮行业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餐饮行业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工作部署,及《泉州市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安全整治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突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关键,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紧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管理平台作用,广泛运用“标准化智慧管理平台手机小程序”“随手拍”安全隐患排查助手,提升餐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燃气安全等管理水平。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完善“三张清单”,实行“四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结合实际开展现场管理以及“六有”可视化管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员工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责任制考核,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风险分级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充分运用“手机小程序”排查安全隐患并闭环整改;
4.消防安全:消防责任制、建筑消防设施、餐饮后厨消防安全、电气消防安全、易燃可燃物品、安全疏散条件、内部装修改造、应急处置能力等8个方面;
5.房屋安全:根据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自建房)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修等有关活动及建筑结构安全排查治理;
6.特种设备安全: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7.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校验工作;
8.应急管理: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及时评估修订;
9.落实商贸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商贸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法规、标准等情况(包括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
三、工作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通知》(泉委发〔2022〕6号)、《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泉安委〔2024〕15号)、《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狮安办〔2025〕4号)要求,确定并落实本次安全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一)商务局负责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餐饮行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餐饮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工作,摸排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督促指导餐饮行业企业(含小餐饮)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管理平台。
(二)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整治火灾隐患。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申请办理餐饮行业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指导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结构安全性问题排查整治,对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督促燃气企业指导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落实定期安全检查规定。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七)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星级饭店餐饮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九)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和网格员对餐饮场所全链条安全监管的作用,配合商务等相关部门开展餐饮行业安全整治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动员部署(8月31日前)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要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整治重点、职责分工,建立整治检查清单,明确具体的任务和时间进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燃气企业提供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底数,市商务局负责摸清全市餐饮经营单位底数,市市场监管局、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福建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配合提供餐饮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并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于2025年9月18日前报市应急局安监股。
(二)企业自查自纠(9月25日前)
餐饮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迅速行动,全员参加,按照企业规模、类型分别对照《泉州市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1)、《泉州市小餐饮安全生产检查清单》(附件2),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解决存在问题,并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备查,确保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商务局要督促指导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运用智慧标准化平台手机小程序,熟炼掌握小程序中的AI自动隐患识别与辅助整改功能,实现企业全员开展线上隐患排查、整改,并及时录入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管理平台,推动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鼓励有条件的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事故预防质效。
(三)部门联合检查(10月25日前)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针对餐饮行业点多面广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对辖区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联合检查,进一步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实施挂牌督办。
(四)政府督查抽查(11月30日前)
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餐饮行业安全整治进行督查抽查,及时总结、汇总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市安办将结合安全生产质效评估,对全市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监管进行督查抽查。
(五)巩固提升阶段(12月31日前)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餐饮行业“一件事”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检查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协作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大力推进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宣传警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结合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等近年来发生的餐饮行业事故,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四)健立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问题,在整治行动期间探索建立出台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餐饮行业突出风险、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
联系人:周德志,联系方式:15359820830。
附件:1.泉州市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2.泉州市小餐饮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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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餐饮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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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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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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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隐患问题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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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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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管理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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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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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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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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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环境 |
建筑物 |
1.建筑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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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建、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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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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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每年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合格,并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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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区域 |
1.道路路基应牢固,路面平坦,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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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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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有危险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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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消防通道、消防登高操作面应保持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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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厅 |
1.前台服务区域应24h有人值守,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h在岗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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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厅、前台应配备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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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 |
1.人行自动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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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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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应能被手动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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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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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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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及会议场所 |
1.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平方米,其疏散楼梯应不少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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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宴会厅和大型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疏散通道,客人数量不能超出核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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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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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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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
1.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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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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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5m2;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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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配备保安人员值班,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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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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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应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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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应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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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TV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影像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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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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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
1.现场应设专人管理;不需值班的库房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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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对库房内物品分区、分类储存,堆垛应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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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保持库房内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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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应在库房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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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应在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以及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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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房内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完好,禁止乱拉临时线,超负荷用电,防止线路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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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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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库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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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 |
1.场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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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1)库房、餐饮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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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放和使用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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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会议厅、歌舞厅等消防重点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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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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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水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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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夜间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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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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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醒目,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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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设备设施 |
一般要求 |
1.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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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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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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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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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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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4053.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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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 |
1.机械运转部位有完好可靠的防护装置;搅拌操作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且盖机;设备PE(N)线连接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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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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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厨房灶台及油烟机应保持清洁无油垢,厨房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厨房的烟道按规定清洗并留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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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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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立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照片、姓名,安全承诺书,供气企业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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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卫生间、配电间、电缆沟、烟道等地方,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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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使用标定重量超过15kg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同一房间内不应混合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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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管护方式为托管的,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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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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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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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停车场所 |
1.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标牌、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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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车场地面标线应清晰,标志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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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车场出入口前5m范围内不应停车,并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当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停车场应在停用的出入口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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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车场出入口坡道应进行路面防滑处理,并应加装遮光、防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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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辆驾驶者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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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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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的汽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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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Ⅳ类汽车库可设 1 个;汽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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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下列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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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防火分类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b、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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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汽车库应配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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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系统 |
1.污水处理池应设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入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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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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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化池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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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眼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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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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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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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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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气安全 |
电气安全 |
1.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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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3C认证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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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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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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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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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不应自行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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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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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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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照明时间应大于3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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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巡视道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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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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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防小动物措施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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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室内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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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备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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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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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畅通,时钟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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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入口的门为防火门,向外开启,并应装锁,且门锁应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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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启。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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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面变配电室的通往室外的门、窗应装有纱门且门上方应装设雨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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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桥架、电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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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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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8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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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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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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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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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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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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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自电源引入灯具、电气设备的导管应采用绝缘导管,不应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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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企业统一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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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1.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账或清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张贴重点部位标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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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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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每月至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1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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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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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各项联动、操控及显示等功能运行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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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月对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进行一次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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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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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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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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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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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作业安全 |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
1.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作业区域应穿工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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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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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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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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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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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行法定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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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
详见《泉州市工贸企业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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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限空间作业 |
详见《泉州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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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危险作业 |
详见《泉州市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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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生产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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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受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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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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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泉州市餐饮业(小餐饮)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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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全称 |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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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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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类别 |
检查 项目 |
检查标准要求 |
检查结果 |
隐患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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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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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标职责 |
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
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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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实行用气安全巡检制度,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公示牌记录应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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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培训 |
员工培训 |
1.全体员工经过消防培训、演练,达到“四会”要求: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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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自觉参加政府、村(居)、社区等组织的消防、燃气等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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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管理 |
厨房 |
1.厨房站台、油烟机、油烟管道、灶台、灶具应定期清洗,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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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厨房应配备灭火毯,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送排风装置,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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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气 安全 |
1.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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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用气场所内使用及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总重量不得超过10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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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严禁在密闭的柜体中、用餐场所中存放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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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燃气气瓶超过100kg时,要按要求设置专门气瓶间,气瓶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气瓶间内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型电气,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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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连接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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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连接软管私接“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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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7.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如连接管道长度超过2米或穿越墙体、楼板、顶棚、门窗的,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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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8.按规范设置燃气报警器,燃气报警器必须处于有效状态,能够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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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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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不得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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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1.不得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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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2.气瓶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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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3.严禁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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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4.用气场所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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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5.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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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6.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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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现场管理 |
消防安全 |
1.除设置在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物首层,面积不超过200平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外,设置在其他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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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必须完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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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并设置有“严禁占用”等标志。设置应急窗的,尺寸不得小于1米×1米,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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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4.气瓶间应配备2具以上8kg灭火器;其他场所每100m2(或每层)应配备4kgABC类干粉灭火器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配置不得少于2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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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5.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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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6.如配置室内消火栓的,消火栓应保持无生锈堵塞,阀门应启闭灵活,正常出水,消火栓取用通道畅通;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齐全,无破损、漏水现象;水带无老化、脱胶、衬里粘连现象;水枪O型密封圈无老化、脱落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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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7.场所内严禁违规住人,场所与住宿区必须独立设置,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实体墙或防火门),不得有门窗孔洞缝隙,必须分属两个独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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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8.场所内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违法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胺酯泡沫夹芯板)装修;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墙纸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房间的隔断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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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现场管理 |
其他 |
1.电动自行车不得进楼入户,不得在室内公共区域(含疏散通道、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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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焊割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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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照明灯具不得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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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4.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发现存在险情,应立即停止营业,组织人员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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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生产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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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受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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