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3000-2018-00179
    • 发布机构:市安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4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监〔2018〕45号
    • 发布日期:2018-08-24
    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08-24 17:58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10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狮政办〔2018〕46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8〕4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泉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狮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泉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狮园)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方式 

      (一)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准入监管。严格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狮政办〔2018〕97号)、《石狮市2016-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狮安监〔2018〕44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准入监管,实行总量控制,新增网点从严把关,不搞一哄而上,成熟一家,上报一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安全间距不足、集中连铺经营、安全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的经营户实行退出机制;对现有经营(零售)点已超过布点规划数的一律不得增加经营(零售)点。(详见附件1)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新证、延期换证、变更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将审批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环节的时限)。(详见附件2-4)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审批事项流程。对涉及的审批事项制定办理规程,规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流程图,规范权力运行。压缩行政审批自由裁量空间,细化现场踏勘标准,同时明确现场踏勘人员工作职责,限定现场踏勘时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建立办证情况通报制度,审批股将发证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行政执法人员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实现随机抽查的“双随机”及全过程记录。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的生成和应用,及时将办理结果转化成电子证照,推送至电子证照库,供各部门提取调用,可调用到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新证服务指南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延期换证服务指南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变更服务指南 

                             

                            

        

        

                             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服务指南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办理条件: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根据《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2016-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限制。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审查(烟管股人员现场踏勘,4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人员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制件)(一式两份) 

      3、经营场所位置及周边情况示意图、安全条件说明(一式两份) 

      4、经营场所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清单(一式两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环节的时限)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11.年检要求:两年一换证 

      12.审批决定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4)暂缓发证申请: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报名但未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锦峰花苑小区南侧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2 

      服务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新证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新证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4.办理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6)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7)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8)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10)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1)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3)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14)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审查(现场踏勘,4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人员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两份);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一式两份);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一式两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一式两份);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一式两份);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一式两份); 

      7.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环节的时限)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11.年检要求:三年一换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4)暂缓发证申请: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报名但未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6)企业法人代表年龄在70岁以上或境外人员或涉及多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总经理等负有决策权的人员任主要负责人。此类情况收取被委托人的上岗资格证书、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泉安监[2013]117号)。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锦峰花苑小区南侧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3 

      服务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 

      延期换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延期换证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4.办理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6)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7)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8)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10)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1)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3)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14)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 审查(现场踏勘,4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人员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一式两份);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一式两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一式两份);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复制件)(一式两份);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一式两份); 

      7.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一式两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环节的时限)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11.年检要求:三年一换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4)暂缓发证申请: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报名但未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6)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企业法人代表年龄在70岁以上或境外人员或涉及多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总经理等负有决策权的人员任主要负责人。此类情况收取被委托人的上岗资格证书、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泉安监[2013]117号)。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锦峰花苑小区南侧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4 

      服务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变更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贸易经营)变更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4.办理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6)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7)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8)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10)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1)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13)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14)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人员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一式两份); 

      3.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一式两份); 

      4.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包括特殊环节的时限)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11.年检要求:三年一换证 

      12.审批决定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4)暂缓发证申请: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报名但未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5)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6)企业法人代表年龄在70岁以上或境外人员或涉及多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可以委托总经理等负有决策权的人员任主要负责人。此类情况收取被委托人的上岗资格证书、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泉安监[2013]117号)。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10(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锦峰花苑小区南侧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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