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3000-2020-00023
- 发布机构:市安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7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石狮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委〔2020〕17号
- 发布日期:2020-09-08
为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着力整治既有自建房生产加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制定了《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参考执行。各镇(街道)可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利用既有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统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储存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一、满足房屋安全设防条件
(一)严格建筑安全条件。自建房加工场所不得存在“三合一”现象,不得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未改变过建筑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宜为一、二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一层,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内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夹芯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作装修、隔墙分隔。自建房加工场所改造工程前,应告知市住建局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应督促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注:1.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建筑可基本确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砖木结构民用建筑可基本确定为三级耐火等级。
2.甲、乙类指易燃易爆物品;丙类指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丁、戊类指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
(二)实行消防安全评查。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评查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涉及改造或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评查。
二、强化消防安全硬件建设
(三)保障安全疏散逃生。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时,疏散方式应不少于2种,原则上以建筑内两部疏散楼梯为主,随时保持畅通、直通屋面,且屋面不得设置影响避难的障碍物。若无法满足时,应保证建筑内至少有一部疏散楼梯,第二种疏散方式,可根据建筑实际采取增设室外楼梯、安全借用毗邻建筑作为应急逃生通道等方式开辟第二逃生通道。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应根据场所情况配置缓降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场所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广告牌,设置防盗网的应开设逃生窗。应在各楼层安全出口明显位置设置断电后可确保全楼联动的“一键火灾报警”按钮及警报器,其声压级应达到防空警报水平。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统一安全停放。
(四)配齐消防安全设施。每层应至少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建筑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响应型,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或PVC阻燃管,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得小于25毫米,可利用自来水管网及生活用水水箱以节约成本;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消火栓系统。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持续时间不低于0.5h确定,并确保最不利点压力不低于0.1MP。压力不足的,应增加稳压设施。应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三、规范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五)严格动火监护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属地镇(街道)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规范用电安全管理。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套管,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确保使用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七)规范物品存放管理。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电器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存放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经营主体应熟悉、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做到风险自知。应在场所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应组织所有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每名员工应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应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按照“一分钟内员工自救到位、三分钟内单位内部和周边区域联防到位”的要求,确保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
四、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九)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建筑所有权人、各经营主体是本建筑、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十)加强分租安全管理。出租时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人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报属地镇(街道)备案。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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