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支队、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综合股股长王丹蓉、分管领导欧阳新胜、局长陈国锋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本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报送办公室,经办公室送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发布。
第九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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