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来源:市安办 时间:2019-06-04 16:58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由综合股总负责。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综合股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五、本局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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