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300-2021-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6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21〕5号
- 发布日期:2021-02-01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和石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至12月集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政府急、企业疲”、“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突出以“企业自主自觉、部门执法推动、属地督促落实、综合政策引导”为原则,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执法检查为手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以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企业主体”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对城镇燃气、园林环卫、水利水务、渣土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着力加强对企业下列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该罚款的必须依法足额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负责人等不依法履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安全教育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四)企业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五)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六)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事故隐患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八)企业员工宿舍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
(九)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十)危险作业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十一)应急救援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按五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30日前)
局属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行动细则,实施全覆盖执法,安排具体执法检查时间和企业名单,全面动员和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企业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内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消除违法行为,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 “回头看”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辖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回头看”,全面查找本辖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企业逾期未消除的隐患、未整改的问题,并列出问题清单,逐一加以整改落实,强化执法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对标达标、补齐短板,倒逼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2月30日前)
局属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同时, 2022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构建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有关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管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邱建申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宋建华、副局长蔡荣滢担任,成员为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挂在局公用事业股,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局属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该罚款的必须依法足额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积极督促企业自觉依法生产经营。
(三)完善台账,跟踪督促。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完善执法检查企业清单,尤其是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完善隐患定期清零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逐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按时清零。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处罚案件卷宗,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评估分析,规范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要加强督导,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分析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提出改进本辖区、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依法执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强化责任,严肃问责。局属各单位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决不手软;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月29日前将本季度本辖区、本单位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和有关报表,2021年12月26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通过电子政务网报送至局公用股。
联系人:施文体,联系电话:8303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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