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0600-2022-0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2〕127号
    • 发布日期:2022-1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通知
    时间:2022-11-30 15: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城市燃气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城市的公共安全燃气设施一旦遭受破坏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用户安全使用燃气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设备、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坏或损坏。 

      二、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等要求敷设管道。对已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必须在路径上设置明显标志。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其燃气管网的巡查,充实巡检人员,对危及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站根据燃气公司的申请,协助燃气公司巡线人员对第三方施工点进行安全巡视,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告知。 

      六、市燃气管理站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利用多种途径,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天然气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用常识、应急常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七、用户安全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检查; 

      )对存在偷气、私拆私接室内燃气管道、燃气具超期(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无烟道、直排式热水器、使用不适合燃气种类的燃气器具、软管超长(超过2米以上)、软管中间有接头及燃气设施受损等安全隐患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对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能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有权对其进行停气处理; 

      )对擅自进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逾期不改正的用户,不予供气,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护负有责任。使用中发现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损坏、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控制阀门、开窗通风,切勿启闭电器、开关和动用明火,并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保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拨打119报警。 

      八、防范施工燃气管理的安全管理 

      作为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必要环节,市燃气管理站、燃气经营企业须派员会同市政建设管理处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项目是否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进行评估。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等施工前,应制定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公司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求明确燃气管道位置时,要及时派人到施工现场明确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进行现场监护。对有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施工方应先人工清理出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确保燃气管线安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举报违反燃气安装、使用、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反映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公司接到举报或反映后,应当迅速予以查处,对核实的有效举报进行奖励。 

      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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