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0600-2022-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3〕82号
    • 发布日期:2022-1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11-30 15: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文2005〕149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中转及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处理”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营运交通工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采取先征后补,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规定给予垃圾处理费减免或补助。 

      征收范围: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其它各镇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征收标准 

      依据《泉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7〕35号文),征收标准如下: 

      (一)定额征收 

      1.常住户每月每户15元或每人5元;暂住人口每月每人5元。参照泉州市阶梯水价户均基本用水量20吨/户·月,折算使用每立方米自来水加收0.75元垃圾处理费。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每人每月5元。 

      3.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业、娱乐行业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每间每月27元,餐饮业店面等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按量计征。 

      4.室外摊点:大排档160元/月,固定摊点70元/月,流动摊点2元/日。 

      5.自行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每吨征收90元。 

      6.营运车辆: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5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20元/月。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的士每辆5元/月,中巴每辆10元/月,大巴每辆20元/月。 

      (二)计量征收 

      1.机板车(核定1.2吨)每车80元。 

      2.卫生桶(容量0.3立方米)每桶14元。 

      3.手拖板车(容量0.5立方米)每车20元。 

      4.有自备条件将生活垃圾自行清运至垃圾处理厂的,每吨按政府与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补偿费标准征收。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收费。 

      三、征收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征收单位,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收缴和委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村、社区委员会代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收费渠道 

      1.供水区垃圾费征收,按使用自来水量由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单位委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按月代征。 

      2.在供水区的商业用水(如游泳馆、洗车场等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单位用水(指政府机关、部队、自行清运的物业小区、用水量大的企业等)、公共用水(包括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等)等用水大户可按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垃圾处理费给予相应减免或按计量定额征收。 

      3.非供水区垃圾费征收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按定额征收或计量征收。 

      4.营运车辆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二)工作职责 

      1.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设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其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全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二是负责对单位、个人申请垃圾处理费定额征收或计量征收进行核定;对自运垃圾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个人垃圾费征收,委托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征。三是负责全市月产垃圾量统计和垃圾处理费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四是审核免征垃圾处理费对象。五是统计与汇总上报全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2.受委托的各村、社区委员会设垃圾处理费收费站。其工作职责:一是对本管辖内的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对象实行上门征收。二是统计本辖区垃圾量,并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对。三是统计与汇总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四、收费人员管理 

      1.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内部自行调整解决,缺额人员向社会临时招聘,应聘人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自行考核,择扰聘用。村、社区委员会等受委托单位的代征人员应是各自单位内部正式管理人员。 

      2.所有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上岗前均要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垃圾处理费征收员证,方可参与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培训、发证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经济局、市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 

      3.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票据。 

      4.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必须每7天将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缴交到指定银行专户,不及时上缴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从其工资、待遇中扣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票据使用与管理 

      1.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福建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后按规定发放。使用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专用章”和代征单位公章。 

      2.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的,可凭银行的缴款单到指定地点换取财政统一票据。 

      3.票据领用单位实行按月核销,核旧领新制度。各受委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领取票据以备下个月使用,票据领用单位要建立票据台,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用、缴销管理制度。领新与核销票据时,应按要求详细填写《专用票据缴销清单》。 

      六、资金管理 

      1.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凡擅自截留、坐支、挪用垃圾处理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垃圾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按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的8%计提。 

      3.对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在非供水区的给予免征垃圾处理费;在供水区的,按照先征后补的办法,由市民政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申请下拨补助经费,并发放给补助对象。 

      七、在供水区内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如已委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征收与垃圾处理有关的费用。非委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用户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方法征收。 

      八、缴费时间:每月1日至15日应缴纳上月的垃圾处理费,单位、个人不得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逾期缴费的每日加增5‰的滞纳金。 

      市行政执法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对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十、市经济局应加强对垃圾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收费秩序。 

      十一、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2011年2月发布的《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十三、本规定由石狮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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