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0600-2022-00009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沿海五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4〕161号
- 发布日期:2022-11-30
蚶江、永宁、祥芝、鸿山、锦尚镇人民政府,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狮政综〔2013〕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蚶江、永宁、祥芝、鸿山、锦尚五镇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蚶江、永宁、祥芝、鸿山、锦尚五镇辖区。
二、商业用水(如游泳馆、洗车场等以自来水作为生产原料的用户)、单位用水(指政府机关、部队、自行清运的物业小区、用水量大的企业等)、公共用水(包括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等)等用水大户可按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核定后,垃圾处理费给予相应减免或按计量定额征收,并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
三、永宁、蚶江、祥芝、鸿山、锦尚五镇清扫保洁经费按各镇实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85%(扣除手续费、税费)的标准,再加各镇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每人每年市财政补贴20元。经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向市财政申请,按季度拨付。各镇所属村(社区)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统筹拨付。
四、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清扫保洁经费,由市财政按实际清扫保洁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贴2.5元。
五、征收、拨付的经费用于各自辖区内所属道路、街道、空地、沟渠、池塘、近海海域等区域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不得挪作他用。
六、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先征后补的办法,残疾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他对象由市民政局负责,每半年向市财政申请下拨补助经费,并发放给补助对象。
七、其余事项参照《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狮政综〔2013〕82号)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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