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200-2019-0002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3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监督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19〕90号
    • 发布日期:2019-11-06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监督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10:08

    各股室,直属单位,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石狮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石狮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监督制度

     

      为加强石狮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水质管理,了解石狮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水质控制制度和实施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水质标准执行情况、水质信息发布、供水水质事故应急制度与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量的全面检查和监督,以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和“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水水质的督查工作,负责组织本市水质的抽查,督促供水企业定期自检。

      第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供水企业负责、地方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质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的水质监管体系。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水质自检环节,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过部门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专款用于保证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样监督检测。被抽检的供水企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政府监测工作,现场书面确认被检水样。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水质监测指标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书面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鼓励供水企业通过实施水厂改造、采用新型管材、运用科学的工艺运行方案等手段,提高供水水质。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供水规模达到10万立方米/日的水厂,应具备42项指标检测能力、逐步达到具备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供水企业不能按标准要求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向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本地的供水管网图与管网水质监测点。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管理分为三种情况:

      (一)小区负责加压及加压泵的管理,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抄表到户。

      (二)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抄表到户,加压泵的管理。

      (三)二次供水小区自行加压及对加压泵的管理,市供水公司不负责抄表到户。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水质报告制度。要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生水质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众对供水水质具有知情权。供水企业要在供水服务营业场所、供水企业网站以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水质信息,公布的水质数据要真实、准确。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水质信息公布内容如下:

      (一)每日公布一次各水厂取水口九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出厂水九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二)每月公布一次各水厂的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

      (三)每年公布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全部水质指标。

      第十五条  为处理水质突发事件,市城市管理局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和检测。

      第十六条  遇有特大洪涝、干旱、突发性原水污染、电力供应骤停、输配水系统人为破坏等特殊情况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处置方案,报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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