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时间:2013-08-28 10:12

       一、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各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

      (八)违规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公开责任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市监察局申请复核。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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