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3000-2021-0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6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惠企资金第三方审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企〔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07-16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惠企资金第三方审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7-16 16: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中介机构:

      为了发挥中介机构在惠企资金兑现中的作用,规范惠企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现将《石狮市惠企资金第三方审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惠企资金第三方审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介机构在惠企资金兑现中的作用,规范惠企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惠企政策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石狮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在兑现惠企资金,将审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选确定和审计要求

      第四条 根据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的业务需求,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石狮市惠企资金第三方审计服务机构,建立惠企资金中介机构库。对外委托项目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惠企平台随机从中介库中摇取。

      第五条 委托业务时,参加随机摇取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具有经济鉴证或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资格,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近三年年检合格,无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加强沟通,认真实施。各中介机构要切实担负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审计;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审计统一口径,保障审计进度与质量。

      (四)中介机构应设立一名惠企平台专门联系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联系财政部门在惠企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变更。

      (五)严格纪律,文明审计。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及其他廉政制度的规定。审计期间,审计组要认真落实审计公示、征询、保密等制度;在坚持审计制度与原则同时,要耐心听取被审单位解释、意见,充分沟通交流审计情况,文明审计,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

      (六)注重质量,提升效果。各中介机构要充分了解掌握企业管理、资金情况及有关政策制度,审计过程应明确和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查深查透,取得充分证据,确保实现预定的审计工作目标,严格在5天内保质保量完成审计项目。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期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者,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营业、注销资格等情况,中介机构相应暂停、取消入库资格。中介机构出现失信、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现象将被终止承接业务并取消入库资格。

      第三章 委托审计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惠企政策兑现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时,按如下程序确定:

      (一)委托项目确定。财政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审核确定需第三方审计项目。确定项目后内置到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并设置相关抽取程序。

      (二)确定审计中介机构。企业在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请相关惠企政策时,如果申请的惠企政策为确定需要第三方审计项目,平台自动随机在中介库中抽取一个中介机构,并发送相关信息至抽中中介机构确定的联系人电话。

      (三)承接项目。中介机构联系人在收到抽中项目的通知后2个小时内须按要求确认(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否则按自动放弃项目处理,采购人有权按考核机制进行扣分及扣罚。

      (四)开展审计工作。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在惠企平台上传材料、相关惠企政策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及时审查送审材料的完整性。送审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过平台反馈给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计过程中遇到原则性问题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并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时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上传平台并存档备查。

      (五)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重要事项应通过平台相关模块反馈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并上传至石狮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

      (六)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复核。相关惠企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上传审计报告后,及时给复核或转交相关业务人员复核,复核过程中存在问题在平台提出复核意见。中介机构收到复核意见后及时核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报告,如对复核意见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提出方沟通了解。

      第八条 若审计项目非中介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业务考核

      第九条 业务委托人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对被抽取过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分别为第一名奖励3万、奖励第二名2万、第三名奖励1万。考核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实施。考核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承接审计项目的速度(10分):被抽取到的中介机构需要在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收到信息后,登陆惠企平台2小时内确认是否接受委托,超期未回复的,将自动重新抽取另外承接单位,并记录超期次数,用于对中介机构评价。年平均承接时间0.5小时内的得10分;年平均承接时间0.5小时至1小时内的得8分;年平均承接时间1小时至1.5小时内得6分;年平均承接时间1.5小时至2小时内得4分。

      (二)完成审计项目的时效(10分):中介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年平均3天内完成得分10分;年平均4天完成得8分;年平均5天完成得6分;年平均超过5天的不得分。

      (三)主管部门评价(10分):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报告情况进行评价。

      (四)财政局评价(20分):财政局在年度结束后复核专项审计报告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五)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能力(30分):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提交的报告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经财政局确定后给予加分,每发现一处问题加3分。年度结束后财政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核减的奖励金额进行统计,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金额为核减金额的1%,上限不超过该中介机构当年度服务费用3倍。

      (六)放弃承接项目的次数(10):放弃承接项目1次扣减3分,一年被扣3次直接暂停半年承接业务资格,恢复承接资格后再出现2次放弃承接项目的中标人,直接清退出库。

      (七)被审计企业的投诉情况等(10分)。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无故刁难被审计企业等情况酌情扣分。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库进行公开招标,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前三名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该审计项目费用。

      (一)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复核后发现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审计时限无理由或无依据证明延长的。

      (三)无故刁难被审计企业的。

      (四)对有关审计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配合,或有错不改,态度恶劣的。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收取委托业务费用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狮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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