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3000-2023-00009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5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项目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采〔2023〕7号
- 发布日期:2023-05-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1-4月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情况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下发的相关数据,2023年1-4月,我市共有15个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意向公开。经我局通知督促后,现仍有部分项目未能进行整改(详见附件)。请相关采购单位抓紧整改,并于5月17日前将整改报告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051298。
二、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此项工作纳入省发改委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关系省对泉州市营商环境总体考评。泉州市也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各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采购意向公开。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所有网上超市项目,均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预算批复前按规定提前实施采购、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年度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距采购活动开始不足30日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执行到位。请各单位共同努力协作,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附件:2023年1-4月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列表
石狮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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