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3000-2023-00032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1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综〔2023〕13号
    • 发布日期:2023-11-21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11-21 10:48

    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财政法治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闽司〔2019〕245号)等规定,参照《福建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和《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石狮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司〔2019〕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本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五、综合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六、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由综合股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一)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复议、审判机关责令重新作出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由具体承办业务股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执法决定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分管领导核稿、局领导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进行。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本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应当送综合股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送审前予以说明。

      九、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综合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综合股不予核稿,承办单位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十、承办单位向综合股提供的送审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综合股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十一、综合股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构法定权限;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十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综合股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十三、综合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我局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自由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局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需要继续调查、纠正程序的,由承办单位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十四、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当与综合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裁决处理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纳入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十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十七、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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