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3000-2025-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采〔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07-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现将《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泉财采〔202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
因石狮市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小额零星采购,已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尚未实行的,暂按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如有备注起点金额的,起点金额以下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其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未达到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组织采购的内控管理。
二、分散采购管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泉州市级标准执行。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鉴于财政一体化系统功能逐步完善,为简化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流程,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或自有资金追加时,《石狮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狮财采〔2023〕12号)中附件2、附件3不再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石狮市财政局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狮财采〔2022〕1号)、《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狮财采〔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的通知(泉财采〔2025〕190号)
石狮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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