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0-1600-2015-00005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06
    • 标题: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的通知
    • 备注/文号:石公综〔2015〕146号
    • 发布日期:2015-07-06
    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5-07-06 15:15

    各派出所(含边防所)、交管大队: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公综〔2015〕229号)和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泉公传发〔2015〕1024号),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在全市开展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借鉴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有序推进行动开展。交管大队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汇总和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二、依法查处违法。2011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2011年第184号公告),取消了燃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201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国家标准2012年第26号公告,废止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对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查处参照下列三类情况执行:

      (一)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生产许可被废止后生产的车辆,属于违法生产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于驾驶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行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认定违法并处理。

      (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被废止前生产的不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车辆,应当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被废止前生产的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广泛宣传提示。交管大队宣传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行动,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情况;要邀请记者随警作战,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大震慑力度。各派出所(含边防所)、交管各勤务中队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交管各勤务中队要深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在农村集市、民俗活动等群众聚集的场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

      四、加强部门联动。交管大队要积极协调沟通质检、工商等部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上下级执法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力配合好相关部门开展的执法行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移交有关部门。

      五、及时报送信息。行动开展期间,各单位要做好整治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统计,每月29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和工作小结(遇节假日或周末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报送),典型案例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以上信息报送地址为:各派出所(含边防所)通过局收发系统报送至交通整治办;交管各勤务中队通过大队OA系统报送至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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