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0-3000-2020-0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8
    • 标题: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石公综〔2020〕26号
    • 发布日期:2020-07-29
    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7-29 23:40
    各室、所、队、指挥中心,督察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
      现将《石狮市公安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8日
    石狮市公安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条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好各类市场主体,结合我市经济产业特点,在前出台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16条措施。
      一、营造便捷优质的政务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本省户籍居民可在我市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对于《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批,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给予当场办结;实行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对五人以上团体出境的企业人员提供预约办证、专人指导、专窗办理服务;为企业人员急需出国(境)开展商务洽谈、合作、签约、采购、设备维修、外派劳务等紧急商务活动的,提供加急办证服务;将企业赴港澳商务备案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对符合网上商务备案的企业进行靠前服务,提供操作指导。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构建“互联网+民生服务”平台,实行户政办事窗口和治安审批业务网上预约;构建“互联网+交管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群众利用交管12123手机APP网上办理车驾业务,渣土车路线全部实现网上审批;推行外国人在线居住登记、线上随访等服务。
      (三)提升车驾管服务便利化
      设立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办理车驾管业务“绿色通道”;建立“警邮合作”机制,群众可通过邮政网点申请办理补领驾驶证、行驶证等业务;全面实施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下乡为企业员工提供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服务;对新增拥有5辆以上新车的企业提供上门查验服务,办理登记上牌;在中心市区设置9个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沿海乡镇设置4个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服务需求视情增加。
      (四)全面放开人才及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实行“无门槛”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均可迁入我市;对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户口可迁入市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对已在我市创业的人员,实行“创业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户口均可申请迁入创业所在辖区。
      (五)优化涉外管理服务
      依托外国人服务站为来石外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及商务签证材料预审服务,民警每月27日定期到服务站与相关部门及在石外商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我市企业、院校聘雇、交流的外国人及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签证提供预约办证服务,快受理、快办理;加强走访外国企业驻石代表机构常驻人员,为信誉良好的常驻代表及外国客商在可签发范围内给予签证时长及证件领取提供最大便利。
      二、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
      (六)建立警企联系制度
      建立“一企一警”协作机制,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驻企民警结对帮助指导企业,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广泛开展交通、消防、反诈、禁毒等宣传培训;主动协助民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采购、供销和内部廉政制度;强化对经济领域特别是房产物业、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化解企业在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缩编裁员、资金拆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依法打击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威胁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损害民营企业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诽谤民营企业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市霸、路霸、货霸、行霸、村霸类团伙,以及雇黑佣黑、暴力讨债、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严厉打击危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经济犯罪
      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伪造印章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虚开增值发票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
      贯彻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对侵害我市知名品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柱产业标杆品牌的犯罪开展专项打击,筑牢知识产权的保护屏障;对侵权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取缔工作。
      三、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十一)改进交通管理执法方式
      对配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等涉及重点项目和民生物资的民营企业运输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夜间21:30至次日7:30,在非主干道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并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在道路两侧顺向单排临时有序停放。
      (十二)调整市区民生物流车辆限行时段
      放宽果蔬、肉制品、医用药品等民生物资车辆(核载1.5吨以上)通行时间,将原来的7-24时的限行时间调整为上午7-9时、下午16-20时分段限行,特殊紧急情况的经报备后允许全天候通行。
      (十三)完善并推广区间道路交通微循环管理
      完善德辉片区、镇中路片区、五小二小片区、百德小区等微循环管理,最大化利用道路资源,破解停车难题,着力提升重点民营企业周边通行效率;对金相路等规划为夜间地摊市场周边道路的车辆秩序管理、路口信号配时、交通设施设置等方面给予优化支持。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十四)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
      深化受立案改革,强化对涉企犯罪受立案的法制审核监督;对民营企业曾有过的经营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十五)对涉案企业家慎用人身强制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区别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依法变更;对涉案民营企业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
      (十六)对涉案企业财产慎用强制措施
      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强制措施。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最大限度降低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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