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时间:2013-09-03 21:40

        一、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全局各室、所、队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信息公开意见箱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每季度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开展。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政工部门组成考核组,提前制定并下发具体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检,整理汇总迎检资料,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上网浏览、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八、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指标。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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