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18-0023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3
    • 标题: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告
    • 备注/文号:狮国土公告〔2018〕43号
    • 发布日期:2018-12-03
    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8-12-03 10:20

    为加强全市土地估价市场监管,规范石狮市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委托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现就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委托的土地估价项目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有意愿在石狮市范围内接受我局委托土地价格评估项目的土地估价机构,均应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备案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 

    3.在泉州市中心城区、晋江市、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常驻工作人员。 

    4.3年来没有不良记录。 

    5.已取得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属分公司有关材料一并提供) 

    1.机构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介绍);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土地、房地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在工商注册地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 

    7.上一年度的估价业绩清单; 

    8.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9.泉州市中心区、晋江市、石狮市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及常驻人员情况说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材料。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备案申请书需盖评估机构及分公司章、所有复印件需评估机构盖章确认。 

    四、备案时间及地点 

      1.备案时间:2018125-20171220日,过时不予受理。 

      2.备案资料报送地点:石狮市公务大厦417号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土地利用股,联系电话:0595-88717823,联系人:黄先生、卢先生。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备案的机构,有效期为201911日至202011日。 

    2.根据本次机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估价机构档案库。具体估价项目的估价工作,我局每半年从备案库中以抽签或遥号方式确定两家评估机构进行委托。 

        3.估价机构评估报告要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要求,并取得电子备案号,否则,估价报告不予认可,并责令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依法依规处理。 

    4.评估费用按标准收费三折计,单宗评估费不低于1500元。 

    5.对已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但因宗地流拍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未办结的,暂不予支付评估费用,待宗地拍卖成交或事项办结后给予支付,若因此而导致地价有效期超期需重新评估的,直接委托原土地评估机构对超期的地价评估项目进行重新评估,费用按最后一次的评估结果结算。 

    6.评估机构不得以评估宗地地理位置偏远而拒绝进行评估、不得恶意压低、抬高价格或将估价结果泄露,接受具体估价项目时,必须能在接到我局电话通知后90分钟内派员到我局指定地点,并能按照要求时限完成估价工作。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取消业务资格和次年机构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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