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2-00025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0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的通告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2〕224号
- 发布日期:2022-08-31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依据约定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或因婚姻状况变动,原夫妻双方对不动产归属进行约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二、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需核查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仍要提供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权利人。
四、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如属于夫妻共有的,建议:
(一)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由夫妻共同签署;
(二)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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