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2-00025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0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的通告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2〕224号
    • 发布日期:2022-08-31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的通告
    时间:2022-08-31 10:45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91日起,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依据约定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或因婚姻状况变动,原夫妻双方对不动产归属进行约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二、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需核查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仍要提供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权利人。 

      四、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如属于夫妻共有的,建议: 

      (一)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由夫妻共同签署; 

      (二)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28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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