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5-00078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1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福辉(上浦)工业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动迁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5〕377号
- 发布日期:2025-12-11
石狮市宝盖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石狮市福辉(上浦)工业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动迁方案》已经2025年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福辉(上浦)工业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动迁方案
为确保福辉(上浦)工业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动迁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动迁区域
东至福辉路,西至金鸡渠,南至后垵沟,北至石狮大道。具体动迁范围以用地红线为准。本区域动迁工作纳入石狮市科创新区建设改造工程指挥部(宝盖片区)。
三、企业用地的补偿办法
(一)对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民营企业土地、房屋,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实行现金补偿;土地可选择现金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现金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土地评估成果进行等价值置换。
对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动迁公告发布前仍在经营的企业,予以搬迁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助。厂房搬迁费按建筑面积以7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涉及大型机械设备搬迁且按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助确有不足的,由被动迁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由评估机构进行搬迁费评估,参照评估报告进行协商补助,但办公设备、存货、1.5吨以下可移动的设备以及房屋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纳入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评估。企业在动迁过程中停产停业的,根据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予以12个月的补助。
(二)国有企业的土地、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偿方案,并报批处理。
四、征收(收回)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不分地类统一按32.65万元/亩补偿,补偿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六、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七、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八、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注销
(一)在签订征迁协议时,动迁人应同时收回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权属证书等资料,并于征迁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屋征迁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档案管理、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部门。
(二)被动迁土地及房屋应严格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狮政综〔2014〕41号)规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九、特殊情况
本动迁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石狮市科创新区建设改造工程指挥部(宝盖片区)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十、本动迁方案仅适用于福辉(上浦)工业区一期改造建设项目,不作为其他项目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一、本动迁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动迁方案由石狮市科创新区建设改造工程指挥部(宝盖片区)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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