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3-2800-2017-00094
- 发布机构:经济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06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狮市子英医院
- 备注/文号:狮经价检罚〔2017〕03号
- 发布日期:2017-06-0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石狮市子英医院
地址:石狮市永宁镇洋厝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卢章煌 职务:负责人
联系方式:0595-88481062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对静脉输液需使用留置静脉针的患者,在收取“静脉输液(留置静脉针)”费用的同时,另外按照“静脉穿刺置管术”项目收费。“静脉穿刺置管术”的收费标准为20元/次,计费184次,多收费用3680元。同时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对部分住院病人收取体检费10元/次,计费247次,多收费用2470元。以上两个项目合计多收费用615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当场提取的《营业执照》以及订单详情页、商品详情页截图等打印件等为证。
责令改正的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规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费用和体检费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5月16日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将上述违法多收价款退还缴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逾期未退还违法所得6150元。
2、罚款1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7150上缴石狮市财政罚没专户(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开户行:兴业银行石狮支行;帐号:158300183000000173)。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狮市经济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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