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3-2800-2017-00095
- 发布机构:经济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06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狮市医院
- 备注/文号:狮经价检罚〔2017〕04号
- 发布日期:2017-06-0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石狮市医院
地址:石狮市香江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耀明 职务:院长
联系方式:0595-88504590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违反泉州市物价局 卫生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医疗单位服务价格〉的通知》(泉价﹝2005﹞112号)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对静脉输液需使用留置静脉针的患者,收取非除外内容项目“敷料贴3M”,“敷料贴3M”单价3.2元,计费84847次,共计271510.4元;对患者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项目费用的同时还收取了“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项目的费用,“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的收费标准分别为8.8元/次和35.2元/次,分别计费2454次和2454次,共计107976元;对患者收取相关手术费用的同时还收取“一次性中单”项目12054次,单价1.79元,共计21576.66元。上述项目共计多收401063.06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收费检查明细表》、《询问笔录》和当场提取的收费清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责令改正的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的“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7年5月16日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将上述违法多收价款退还缴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逾期未退还违法所得401063.06元。
2、罚款40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共441063.06元上缴石狮市财政罚没专户(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开户行:兴业银行石狮支行;帐号:158300183000000173)。
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狮市经济局
2017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