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3-2800-2017-00096
    • 发布机构:经济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13
    • 标题: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晋江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备注/文号:狮经价检简罚〔2017〕01号
    • 发布日期:2017-06-1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晋江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时间:2017-06-13 16:12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建国       联系方式:13599710133 

      地址: 晋江青阳泉安中路水路学  

      时间:2017年6月13日        

      地点:石狮市金林路兴业银行大厦10楼B座 

      你(单位)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 (一)和(二) 项的行政处罚: 

      (一) 警告;           

      (二)罚款 500 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 (二) 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 2017 6 28日前将罚款缴至 石狮市财政罚没专户  (户名: 代结算财政款项 ;开户行: 兴业银行石狮支行 ;账号: 158300183000000173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狮市经济局 

      2017年6月13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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