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3-0600-2020-00038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5
- 标题: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长福智能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发改〔2020〕45号
- 发布日期:2020-09-25
石狮市城市资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长福智能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石狮市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狮经价〔2016〕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长福智能立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临时停放
(一)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收费5元,1小时以上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增加半小时计收,一天连续停放最高收费不超过25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临时停放服务费:
1.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
2.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3.对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4.在办公时间内停放在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的外来办事车辆;
5.举行重要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路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路内停车场或者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二、车辆固定停放
在不高于上述标准幅度内由你公司与车主自行协商确定。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计费单位、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实行阳光收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报我局重新核定;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