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第21号令)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组织召开了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对我局提出的《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综合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后,形成了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包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3.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幅度
单位:元/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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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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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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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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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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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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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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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m3以内部分(含2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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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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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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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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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 m3部分(含35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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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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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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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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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3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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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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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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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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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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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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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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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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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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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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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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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对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月份用水高峰期在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加价20%。
3.水费实行按月计量按月结算。
(三)继续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或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或超计划)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或超计划)30%以上部分,加价150%。用户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指标),相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具体核定,并予以公布。
(四)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定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相应予以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综合保障措施
1.加大对低保用户的补贴力度。为确保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本次水价调整及实施阶梯水价而受影响,对使用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并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石狮市民政部门核定公布的名单为准),将采取定额水量减免的方式给予优惠,减免标准为每户每月减免8吨水量,收费时按月直接减免优惠水量。
2.加大管理力度。一是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确保调价收入用于升级供水工艺、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服务;二是供水企业要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抢修服务零时差的服务承诺,实现抢修工作的“三快一好”,不断完善24小时服务系统,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促进企业降低供水成本,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六)实施时间:自2024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
出席听证会的20名听证会参加人绝大部分赞同调整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认为调整价格的依据符合价格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调价理由充分,适度调整水价有利于城镇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改善水质和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同时,20名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和建议如下:
1.关于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赞同“方案一”的有 20名、占比100%,认为调价依据符合价格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调价理由充分,调价幅度比较合适,遵循了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价格对用水户影响较小,有利于供水企业提升水质和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同时重点考虑减轻非居民生活用水负担,支持助企纾困。赞同“方案一”但认为应暂缓执行的有 1名、占比5%,认为提高供水价格,会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竞争力,我市供水价格应暂缓执行,在晋江调整后再根据调整幅度来定,且建议两地非居民用水价格差价不高于现有的0.35元/吨。
2.方案中关于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方案”赞同有17名、占比85%,认为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调价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调价理由充分,同时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影响较小,且有利于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建议调整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用水量的有3名,占比15%,认为现在家庭人口较多,第一阶梯用水量无法满足大部分居民,建议调整为每户每月0-30吨。
3.方案中关于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
对“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赞同的有19名、占比95%,认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增强企业节水意识,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不赞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的有1名、占比5%,认为原执行的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企业较为有利,超定额累进加价会增加企业的用水成本。
4.方案中关于低收入人群补助措施
对“补助措施”赞同的有18名、占比90%。对我市低收入人群实行定额补助措施,有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用水负担。建议调整低收入人群用水量补助的有2名,占比10%,认为现在4吨水量不足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用水需求,建议加大补助力度调整为每户每月减免5吨,以降低此次调价对低收入人群带来的影响。
(二)对听证会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从如何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改善用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管网漏水率和查处违规用水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少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暂缓调整阐述了理由。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1.部分听证参加人希望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降低管网漏损率、查处违规用水的建议。我们建议予以采纳。
理由:供水关乎民生,连接千家万户。一是技改升级。供水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提质增效方面的建设和投入,推进水厂设备升级、二次供水改造等;二是服务升级。要加强漏损控制、惠民生办实事等方面的建设和投入,不断推进老旧管网改造、超周期水表免费更换,保障计量精准,有效制止违规用水。
2.部分听证参加人调整低收入人群补助措施的意见。我们予以采纳。
理由:低收入人群用水以户为单位计算,4吨水量不足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用水需求,适当调整低收入人群用水定额补助,有助于降低此次调价对低收入人群带来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用水需求。我们将采取定额水量减免的方式给予优惠,减免标准由每户每月减免4吨水量提高至每户每月减免8吨。
3.部分听证参加人暂缓调整的意见。我们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实施石狮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水价动态调整机制(省发改委等部门规定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的要求,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已超过5年的动态调整周期,且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测算确需调整我区城镇供水价格;二是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原水一体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1〕45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原水价格由原来的0.2元/吨上调至0.55元/吨,使我市供水2022年增加生产成本近4000万元,若维持现行水价,供水公司将陷入亏损困境,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4.部分听证参加人调整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意见。我们不予以采纳。
理由:目前供水公司实行“一户多人口”政策,可以对家庭人口较多的用户,进行阶梯用水量调整。该政策对用户系同一水表用水范围内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并且水表用水地址与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持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增加各阶梯水量5-8人第一阶梯水量为0-5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51-70立方米,超过7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9-12人第一阶梯水量为0-7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76-105立方米,超过105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以此类推。
5.有听证会参加人不赞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过渡”的意见。我们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文件,各地要逐步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目前我市非居民用水仍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之后将逐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