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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8-19
    • 标题:石狮市经济局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及监督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日期:2013-08-19
    石狮市经济局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及监督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3-08-19 09:27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石狮市经济局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及监督过错责任是指石狮市经济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及监督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及时办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出现错误、显失公正,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许可设定过错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许可实施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或应申请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第五条 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许可监督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按照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的职责,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指令、干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相关股室在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岗位;

      (六)其他处理形式。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请石狮市政府备案后,经市政府审定为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认定为行政许可设定过错案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错案件:

      (一)在受理举报中发现并经查证认定有错误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并最终生效的;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导致行政赔偿的;

      (五)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许可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六)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及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石狮市经济局监察室自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复议决定和判决之日起30日之内,报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是否受理。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可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人,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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