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2-2500-2024-00013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 标题: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 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交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09-05
为贯彻落实《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3〕1号)精神,规范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石狮市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2024年9月5日
石狮市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石狮市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规范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石狮市鼓励开辟国际航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用于执行《若干措施》第(十八)条款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原则,实行符合奖励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法。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对象及相关用语含义
(一)奖励资金的申报对象
1.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相应资质并依据《若干措施》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备案的,使用自有、租赁、共舱或合营的船舶在石狮市辖区港口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含泉州籍以外企业)。
2.无船承运企业: 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证明材料并依据《若干措施》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备案的,在石狮市辖区港口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含泉州籍以外企业)。
(二)奖励资金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
1.年度完成的持续运营航班数:班轮公司、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营的从石狮市辖区港口至境外(含台、港、澳)目的港或外贸内支线目的港(厦门港口)往返的航班次数。
2.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班轮公司、航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的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的出口标准重箱数量。其中,运载船舶具备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资质的,该航线完成的出口标准重箱量包含内、外贸出口重箱量。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航班密度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贸内支线运营企业需提供);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港澳航线货物运输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证明材料(无船承运企业需提供);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具备该业务资质企业需提供);
3.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材料(台、港、澳航线、外贸内支线除外);
4.执行该航线的所有船舶名称,自有船舶提供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官方证书复印件,租赁船舶提供租船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共舱或合营船舶(非申报企业自有或租赁船舶)由共舱方或合营方提供相关船舶证书或租船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5.非中国籍外贸船舶、中国籍外贸船舶(我市港口为第一入境港)的进口岸(或出口岸)申请审批记录,或中国籍外贸船舶(我市港口非第一入境港)、外贸内支线船舶的进港(或出港)报告记录(此项材料由石狮海事处协助提供并加盖公章);
6.船公司年度外贸集装箱航线航班列表(附件1.1);
7.港口企业对于年度完成外贸集装箱航班的证明材料(附件1.2);
8.港口作业协议复印件;
9.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10.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因特殊情况船舶无法靠港只能停泊锚地的,申报奖励企业还需提交航线运载船舶每航班的航行轨迹截图、船公司及港口企业相关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以供审核查证。
(二)申报出口标准重箱奖励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贸内支线运营企业需提供);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港澳航线货物运输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无船承运业务备案证明材料(无船承运企业需提供);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具备该业务资质企业需提供);
3.船公司年度完成集装箱出口重箱箱号明细表(附件2.1);
4.港口企业对于年度完成出口标准重箱量的证明材料(附件2.2);
5.理货证明材料;
6.泉州湾港务站对于年度完成出口标准重箱量统计表(附件2.3);
7.港口作业协议复印件;
8.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9.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如一条航线由两家及以上企业共舱或合营的,或两家及以上企业申报奖励资金但实际运载船舶相同的情形,则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并提供协商一致情况说明材料,其他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六、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度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资金。原则上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进行申报。企业登记注册地不在石狮且现阶段未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外省的企业可转由线下流程申报奖励资金;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在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委托其在省内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或注册在泉州的有业务往来的港航企业线上申报并代收奖励资金。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待每年度鼓励开辟国际航线政策上架审核通过后,进入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企业端口)注册登录并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相关部门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同步审核申报企业的失信、涉黑涉恶等情况。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申报资质,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抽查核对;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复核结果后,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按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奖励企业。
(六)通过线下流程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在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通知申报奖励资金后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递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相关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奖励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及整改事项的,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奖励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奖励资金;对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奖励资金实施期间,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如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的,企业被其他领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为依据),不得申请本规定的奖励资金。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恶意骗取奖励资金、冒领奖励资金等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该企业限期退还相应资金,以后年度禁止申报本规定的奖励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事项
(一)对外贸集装箱航线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制。如无特殊情况,已在我市运营并备案外贸航线的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进行当年度航线备案;新开通外贸航线的企业应于航线开通后三个月内向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进行当年度航线备案。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根据企业的航线运营情况决定保留或取消其航线备案资格并告知相关企业。关于航线备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航线开通时间以企业首次开通某一航线的船舶在进口岸(或出口岸)申请审批或进港(或出港)报告中的时间记录为准。
2.一条航线若挂靠多个境外(含台、港、澳)港口,原则上按其备案的航线目的港认定该航线所属的航程距离区间。
(二)我市新开通的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除另行规定外,参照《若干措施》和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奖励资金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狮交〔2019〕107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后实施。
附件:1.石狮市外贸集装箱航班密度奖励申请表
1.1.外贸集装箱航线航班列表
1.2.外贸集装箱航班证明书
2.石狮市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奖励申请表
2.1.集装箱出口重箱箱号明细表
2.2.出口标准重箱量证明书
2.3.出口标准重箱量统计表
3.申报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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