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08-30 11:08

    一、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信息公开意见箱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每季度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数据报送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开展。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组成考核组,提前制定并下发具体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检,整理汇总迎检资料,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上网浏览、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制度,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九、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管理指标。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实行责任追究。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各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 

    (八)违规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公开责任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市监察局申请复核。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评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合法、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开时限: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五)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六)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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