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1000-2018-00147
    • 发布机构:石狮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7
    • 标题:石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教人〔2018〕44号
    • 发布日期:2018-05-21
    石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21 16:38

    各市直学校、各镇(街道)中心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审〔201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石狮市教育局 

      201857 

      

    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注册对象和时间安排 

      为稳步推进我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从2018年起,全市开展首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20年底前覆盖规定的所有范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初步时间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2018年下半年开展首次(首轮)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含公办学校编外聘用合同教师、代课教师);石狮市教师进修学校、石狮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石狮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石狮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2019年下半年开展首次(第二轮)注册对象为2018年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招聘新任教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我市在岗非公办教师必须要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一年及以上,且有签订聘用合同,方可纳入注册对象)。                                                                                                                                   

      二、注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中小学教师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所持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或持有多本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 

      1.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为平稳做好首次注册工作,申请人如无其他师德、考核等违法违规问题,首次可注册合格,五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必须解决“低证高聘”问题。 

      2.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3.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学习阶段 

      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通过会议、培训、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尤其是《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和《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的配套文件,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将被清退,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逐步完善教师激励与退出机制。 

      (二)准备阶段 

       1.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石狮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报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组织召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部署工作会。对各学校具体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人员解读文件、部署工作,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目的和意义,了解定期注册的程序和要求,探讨实施注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注册实施前,组织举办注册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组织首次注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遗失、损毁、信息错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摸底、登记,敦促教师及时办理证书的遗失补发、损毁换发、更正重发工作。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重发应向原发证的认定机构申请办理。                            

      (三)注册申报阶段(20189-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网上报名。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共八步)填写相关信息。注册生成PDF格式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签字(一式2份)。《申请表》中“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学校填写,首次注册申请人如无其他师德、考核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具备情况”选择“具备”。 

      2.提交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实施方案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四)注册确认阶段(201810-1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应当在石狮市教育局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注册。首次注册受理期限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申请人按照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顺序要求整理装袋,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受理确认。 

      2.学校根据教师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对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确认,并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的信息及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逐一审核,最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做好统计表、花名册的汇总、打印及归档工作。 

      3.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申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纸质材料及统计表、花名册(含电子文档)报送单位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 

      (五)注册认定阶段 

      石狮市教育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并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提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注册结论。 

      1.石狮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初步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认定结论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填报入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2.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网络数据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网上复审。 

      3.福建省教育厅负责对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网络数据及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论依行政程序通知市、县级教育局行政部门。 

      4.石狮市教育局负责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注册页)上粘贴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注册贴”,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注册机构意见栏加盖注册结论章,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按照人事权限由组织机构归档保存。同时将注册结论填报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数据。 

      四、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相应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级管理,严格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学校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程序,认真抓好注册申请、审核、受理、认定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教师资格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对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存有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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