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1000-2018-00205
    • 发布机构:石狮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4
    • 标题:石狮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校外办〔2018〕1号
    • 发布日期:2019-01-10
    石狮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11:42

      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各校外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省、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1810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行为的通知》(闽教办综〔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引导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强化审批公示。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列为“白名单”,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将从“白名单”清除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强化办学公开。加强培训机构办学公开工作,培训机构须在学校公众微信号上每月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办学许可情况、师资情况、收费情况、课程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3.强化备案更新。实行师资、生源、课程、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备案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外办)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师资如有更新,须在1周内向市教育局校外办报备,同时每半年向教育局校外办报备生源信息。 

      4.强化技防巡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在培训机构每个出入口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信息必须保存30天及以上。 

      5.强化违规惩戒。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办学,对于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予整改的,给予“黄牌”警告,受一次警告者年检等级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累计两次警告者年检等级为不合格。对于聘任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含教研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或在职教职工直接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兼课的,一经查实,对该培训机构采取立即停业整顿的措施,并将对该培训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检等级为不合格;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兼课老师将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强化违规举报。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0595-830666720595-888772290595-83068867,举报邮箱:ssxwzlb@163.com.)。 

        

        

        

      石狮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石狮市教育局代章)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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