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0800-2019-00032
- 发布机构:石狮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8
- 标题:石狮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筹备设立石狮市阳光之翼幼儿园有限公司的批复
- 备注/文号:狮教民〔2019〕12号
- 发布日期:2019-05-22
刘小凤、段小露举办者: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办石狮市阳光之翼幼儿园有限公司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筹备设立“石狮市阳光之翼幼儿园有限公司”。学校简称:“石狮市阳光之翼幼儿园”,仅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该园为营利性全日制幼儿园,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园址为石狮市灵秀镇石狮世茂钞坑项目SOHO商业办公综合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石狮市教育局。
二、为确保幼儿园保教质量,该园总规模宜控制在10班以内,总生数控制在300名以下。
三、幼儿园建设资金及办学经费由你自筹。其中办学注册资金(含设备投资,不含校园校舍建设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70万元,幼儿园建设资金及办学注册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与幼儿园建设及开办有关的支出。
四、幼儿园筹设期为三年。该园应于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筹备设立的各项工作。三年期满未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并通过评估验收,本批复自动失效。在未正式设立审批之前不得招生,不得分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五、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及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报送我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查。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按基建程序规范管理。
请你抓紧园舍建设筹备工作,争取幼儿园早日正式开办。
石狮市教育局
2019年5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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