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更好地发挥孵化基地效益,现修订《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2023年6月9日
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泉科〔2023〕80号)和《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3〕1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狮政规〔2022〕1号),促进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打造集苗圃、孵化、加速器于一体的全链条孵化器,着力培育科技企业与企业家群体,更好地发挥孵化基地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资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入孵孵化基地的所有科技企业和组织,均适用此管理办法。通过入孵评审并租用非政府场所的入孵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孵化基地在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的领导下,由石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石狮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对孵化基地的总体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进行研究决策,对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孵化基地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建设现代化商贸之都,开启石狮高质量发展超越新征程”战略,围绕“3+3+N”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入孵领域:我市纺织服装、智能制造、海洋食品等产业升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项目;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智能制造数控一代等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
第七条 孵化基地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三章 入孵申请
第八条 入孵企业审批管理:
(一)入孵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本市;
2、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
3、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项目和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专家工作站,或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益性服务平台除外);
4、企业已取得法人资格,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尚未成立企业机构,可先以项目申请入孵评审,通过后再注册公司;
5、开发能力强,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研究和生产的科技型企业;
6、企业具备开发项目所需的科技人员和基础设施等科学技术力量,具备项目所需的一定的流动资金,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7、项目来源清晰、手续完整,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的企业;
8、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应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9、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10、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技术领域为我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可适当增加。
(二)审批程序:企业申请(或团队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入孵合同→办理入孵手续。
(三)审批时限:从入孵项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入孵项目(企业)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1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入孵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驻企业申请表;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拟入孵企业或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设备清单,及有关产品认定、成果鉴定、专利审批材料等。
(五)办理入孵手续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入孵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入孵企业须签订入孵租赁合同;入孵租赁合同签订并缴清相关费用后即可入孵;若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入孵手续,则取消相应的入孵资格。
第四章 在孵管理
第十条 孵化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入孵企业档案,提供商务、培训、交流、会务、后勤等各项公共服务;落实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积极跟进企业,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现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及时为企业服务;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诊断,切实解决入孵项目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协助在孵企业组织项目推介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服务等;以多种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和入孵项目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沟通信息,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有义务向管理机构如实通报其生产和经营情况,配合管理机构联络员对项目进度进行资料调查。在变更调整其产品结构、研究生产项目、增加有关研究设备设施及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在孵期限一般3年,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0㎡;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租赁面积发生变动的,企业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变动数量报送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补充协议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最新面积核算租金。
1、宿舍数量变动在4间(套)(含)以内,厂房及研发楼面积变动在300平方(含)以内的,经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
2、宿舍数量变动在4间(套)以上,厂房及研发楼面积变动在300平方以上,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合同到期,如果企业需要继续孵化的,企业在缴清前期费用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管理人员确认至少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
2、最近一个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以上的;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继续孵化的项目进行评审,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一)审批程序:企业(或团队)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续租合同;
(二)审批时限:从续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续孵项目(企业)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1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在孵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驻企业申请表;
2、原入孵项目成效(如:产值、纳税、知识产权情况、获得荣誉等其他相关材料)。
续孵企业合同到期,如果企业需要继续孵化的,企业在缴清前期费用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同时满足条件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
2、最近一个年度纳税强度150元/㎡/年以上(计算纳税强度时,总面积不含宿舍面积),且经济贡献达10万元以上的;
连续续孵化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如继续孵化期间未能达成以上指标,下年度须补齐上一年度指标,否则将中断续孵。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平台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继续孵化的书面申请,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五条 孵化项目毕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两条的在孵项目可申请毕业:
1、在孵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在孵期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连续3年每年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或3年累计经济贡献超过15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5、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基地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所;
6、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扩大再生产,毕业后有营建或租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毕业后跟踪管理:管理机构应建立毕业企业档案,企业毕业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动态。
第十七条 若企业被纳入环保、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涉黑涉恶等“黑名单”管理的,将取消孵化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入驻申请。
第十八条 租金及管理费用:
(一)租金基准价:研发楼、宿舍楼、中试厂房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入孵企业租金优惠标准:
1、入孵企业前三年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格的20%收取(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超过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如租用人(团队、单位)被评为泉州市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石狮市级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免租金3年;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给予免租金3年。2023年1月1日之前入孵企业,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2、对通过孵化基地入孵评审,租用非政府运营场所的企业,租金补贴按《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3〕1号)文件执行。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缴款凭证等材料。
(三)创业苗圃优惠政策
孵化基地规划出一定场地设立创业苗圃(众创空间),鼓励拥有符合创新、创意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或创业者入驻,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可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管理与运行。孵化基地为创业苗圃(众创空间)运营者免费提供场地。石狮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每三年对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该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可以继续运营,若考核不通过,则终止合作。若协议期内,该创业苗圃(众创空间)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众创空间,视为考核通过。
(1)考核程序:创业苗圃(众创空间)提交书面材料→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2)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驻申请表;
2、创业苗圃(众创空间)运营成效(如:产值、纳税、知识产权情况、累计服务团队数量、获得荣誉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综合管理费:包括卫生费、垃圾转运费、保安、电梯维护费、公共水电费、绿化等,按1元/m2/月收取;企业所产生的水电费按入孵合同约定价格收取。
(五)租金及管理费用收取办法:租金缴交办法按入孵合同规定执行,装修期一个月不收取租金;综合管理费按入孵合同规定,每个时间段内首月10号前收取该时间段的综合管理费用。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九条 优惠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入孵企业申请泉州市及以上科技项目的,应优先推荐;优先推荐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创新创业人才项目。
(二)人才奖励政策:入孵企业中的员工,凡是享受我市有关人才奖励政策,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入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狮科〔2019〕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石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