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0600-2023-00135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2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12-25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12-25 15:50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营商发展办公室):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制定我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一、奖励补助标准

      项目

      对象

      条件

      标准

      备注

      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用房属自建、捐建,且核定床位10张及以上,备案手续齐全。

      2万元/床。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1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1)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60%以上的,按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50%执行。

      (2)已享受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不再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

      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及以上),且核定床位10张及以上,备案手续齐全。

      1万元/床。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1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及护理补贴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1.收住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年平均实际入住的床位数计算。

      2.养老护理员应按自理老年人1:15-1:20,部分自理老年人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1:3-1:5比例配备。

      自理老年人2400元/年/床,部分自理老年人3600元/年/床,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4800元/年/床。

      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达6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全护理老年人床位数参照执行。

      等级评定奖励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

      五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星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等级评定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无偿使用养老服务场所

      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

      1.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运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2.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运营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且运营合同10年(含)以上。

      1.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由所在村(社区)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

      2.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养老服务场所5年。

      

      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服务补贴

      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

      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村级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引入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参与运营管理、且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度服务规模平均达到100人、且不少于5000人次。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等级评定三星级标准及以上的。

      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等级评定五星级标准的,给予该站点专业化组织或企业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达到等级评定四星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达到等级评定三星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补助资金。

     

      长者食堂建设和运营补助

      长者食堂

      对符合标准、运营规范,持续开展6个月以上助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配备厨房及50人以上就餐座位)

      1.改造建设省、泉州市级长者食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改造建设本级长者食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5万元。

     

      2.根据服务人数及综合评估,给予每年5-10万元补助。镇(街道)酌情配套补贴。

      养老护理岗位奖补(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

      养老护理员

      1.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含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3.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3000元;

      2.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入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6000元;

      3.己获得前款第1项入取奖礼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2项入奖时,按照3000元的补差给予一次性补差。

      在公办养老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工作年限截至申请补贴上年度的12月31日。

      1.与石狮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在石狮市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含满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3.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1.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3000元;

      2.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在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12000元;

      3.已获得前款第1项在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2项时,按照9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石狮市户籍60周岁以及以上老年人

      1.自愿要求入住已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根据养老机构接收容纳老年人的能力,优先接收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低保老年人。

      1.特困人员:按市定供养标准拨付给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超过供养标准的,根据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1.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招标文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若发放对象与长期护理险发放对象重复,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2.低保家庭中老年人:①入住市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机构,评定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扣除已发放给个人的低保金及各项补贴,根据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政府补差。

      ②入住养老机构,且未享受前款政府兜底的。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经评定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3.其他社会对象: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经评定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本标准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申请对象在申请奖励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申请对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或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励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已享受省、泉州市扶持政策的,石狮市不再予以奖励扶持;本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狮民〔2021〕63号)同时废止。

      七、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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