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1000-2019-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2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1-23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9-01-23 16: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2019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5元)、300元(55元)、400元(65元)、500元(75元)、600元(85元)、700元(95元)、800元(105元)、1000元(125元)、1500元(175元)、2000元(225元)、2500元(275元)、3000元(325元)。原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200元;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人员,2019年对应的缴费档次统一按低一档标准调整缴费档次,也可由参保人员另行申请新的缴费档次。申请中断补缴和一次性补缴等补缴类业务的,按调整后的档次标准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对低保户、特困对象、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二女户女儿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计生对象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调整为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代缴标准调整为代缴2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二、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我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市将根据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情况,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五、加强部门协同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政策落实到位。

      六、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使政府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1903/t20190312_14377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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