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1000-2019-00006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7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开发2019年度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19〕14号
- 发布日期:2019-03-07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支持以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就业岗位,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77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社〔2018〕231号)、《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狮人社〔2017〕17号)精神,现就我市2019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经市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石狮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狮人社〔2018〕53号)相关规定执行,认定后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与认定程序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3月8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计划表》(附件1)。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汇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情况,于2019年3月15日前提出2019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相应补助资金需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公益性岗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公益性岗位招聘与管理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在开发计划复核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岗位招聘信息方案。
(二)信息发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审核招聘方案后,在相关网站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招聘。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报名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附件2)。
(四)拟用公示。用人单位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应在人才网和用人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用备案。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示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各项补贴。用人单位如有岗位需求,可按规定程序招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已满,其各种补贴同时停止。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年限
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保险)的,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拨付流程
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4);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
(四)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照《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狮人社〔2016〕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就业资金专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在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中,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应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及时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计划表
2.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
3.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4.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6日
附件1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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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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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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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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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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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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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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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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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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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名称 |
岗位数量 |
工作内容 |
薪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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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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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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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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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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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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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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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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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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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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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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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准予开设以上公益性岗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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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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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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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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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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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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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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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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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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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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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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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及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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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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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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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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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用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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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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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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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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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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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年第 季度)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号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对象 类型 |
签订劳动合同 ( 年 月至 年 月) |
是否缴纳 社会保险 (险种) |
补贴 金额(元) |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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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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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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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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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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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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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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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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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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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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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电话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个人手机号码或家庭联系电话。
附件4 编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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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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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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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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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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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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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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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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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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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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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以下由人社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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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间段: 年第 季度 |
补贴岗位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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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大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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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 资源公共 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准予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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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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