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1000-2020-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08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20〕14号
- 发布日期:2020-04-08
各有关单位,各就业见习基地: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见习对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办理过社会保险,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缴交过社会保险,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以上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
3.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12个月的见习单位,每月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且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费用也应不低于补贴标准;同时,补贴金额不高于见习单位实际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费用。补贴期限最高为6个月。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为:
(一)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0%的,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二)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最高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
(三)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申报程序
(一)基地申报。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先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石狮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见习场所照片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见习单位。
(二)信息备案。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与见习人员签订《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携带《石狮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5)、《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三)提交申报。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携带《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2)、《石狮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生活费用银行流水,体现每月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实际金额)到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四)资料审核。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对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信息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五)发放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人社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见习单位。
附件:1. 石狮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 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3. 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4. 石狮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5. 石狮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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