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1000-2020-00006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9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2020〕30号
    • 发布日期:2020-06-29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0-06-29 14:54

    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狮政办201939号)精神,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监督管理,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23号),现就使用培训平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省级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 

      为提高核验实名制登记、职业资格证、社保等信息的效率,根据工作要求,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由泉州市职业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改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使用省级平台审核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互联网+、培训结业证)、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项目。 

      二、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操作办法 

      (一)平台主要模块 

      行业主管部门的操作平台主要有4个模块:培训方案审核、培训成果审核、补贴初审报告、补贴发放。 

      (二)相关操作流程 

      1、 企业职工培训 

      1)申报项目: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互联网+、培训结业证)。 

      2)申报对象:企业 

      3)补贴对象:企业 

      4)培训对象及补贴政策: 

      ①简易岗前技能培训: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培训当月正常缴交失业保险且增员时间在2020123日之后),可开展总课时不少于4课时的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培训方式可全程线上培训,也可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结束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②岗前技能培训: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培训当月正常缴交失业保险且增员时间在培训开始日期一年内)开展就业技能、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800-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包含简易岗前)培训,只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③技能提升培训(互联网+、培训结业证):企业组织在岗职工(与企业签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培训当月正常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培训结束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800-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操作流程 

      企业(含国企)自行注册账号,省级平台会根据企业是否在我市区域进行自动匹配,由市人社部门审核账号,账号开通后,平台以短信形式将账号、密码发送至企业预留手机。 

      ②企业应在开班5个工作日前,通过省级平台申报培训方案,根据不同申报项目选择不同模块,并选择报送方案至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 

      ③部门审核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及时上传学员名单,由系统自动比对实名制、社保等必要条件(新录用人员比对失业保险记录、在岗职工比对基本养老保险记录),企业可同步开展培训。 

      ④培训过程中,企业按省级平台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培训完成后提交申请(证书/补贴)。 

      ⑤部门在培训结果审核模块审核培训过程材料,平台自动统计补贴数据,审核通过点击生成证书,平台自动发起企业补贴申请,并生成补贴初审报告 

      ⑥企业根据省级平台提示,从平台中打印培训项目的相关申报材料(盖章),通过线下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部门可根据实际,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所需材料,部门受理申请,进行资金拨付公示(包括补贴结业证书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公示结束发放补贴,同时在省级平台上传补贴发放记录,企业可在平台查询补贴发放进度。 

      6)注意事项 

      ①参训职工条件暂以上述内容为准,若上级政策调整,省级平台修改比对规则,届时则以系统为准。 

      ②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不超过200人,开班前须将所有学员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开班期间不再增录学员。 

      ③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每班(批)次总课时不少于30课时(简易岗前培训不少于4课时即可),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并在15天内完成培训,培训可采用理论(可线上线下相结合)和实操相结合方式,其中实操课不超过40%,线上课时不超过总课时60%线下培训须通过省级平台小程序进行签到及过程监管(小程序获取渠道为管理平台页面右上角)。 

      ④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培训,师资一般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高管人员及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担任。 

      ⑤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职工须在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及办理要求可通过省级平台查询)办理就业实名制登记,可由企业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 

      2、就业技能培训 

      1)申报对象: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列入人社部门公布的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机构)。 

      2)补贴政策:已在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求职、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石务工人员、台港澳胞在石就业人员)参加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3)操作流程:机构账号由人社部门统一开通,开通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开班5个工作日前,通过省级平台申报培训方案,培训过程中,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包括参训学员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比对实名制登记情况,并自动识别是否紧缺工种或五类人员等信息,生成补贴标准,审核操作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培训项目。 

      4)注意事项: 

      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劳动者,须在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及办理要求可通过省级平台查询)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可委托机构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 

      ②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不超过200人,开班前须将所有学员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开班期间不再增录学员。 

      ③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并在15天内完成培训,培训可采用理论(可线上线下相结合)和实操相结合方式,其中实操课不超过40%,线上课时不超过总课时60%,线下培训须通过省级平台小程序进行签到及过程监管(小程序获取渠道为管理平台页面右上角)。 

      ④培训师资一般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高管人员及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担任。 

      3、免费项目制培训 

      1)申报对象:已公布的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学校。 

      2)培训对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简称七类人员)及去产能职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校)免费参训,不再重复补助个人培训补贴。 

      3)操作流程:根据泉人社文〔2020123号内容,目前此模块还未实现申报,届时已公布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省级平台要求上报培训材料。各部门可直接委托已公布的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就业重点群体的免费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关于开展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23)执行。 

      (三)线上培训数据对接 

      各有关部门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将各线上培训平台的培训学习结果数据与省级平台对接,学习记录、学习时长等学习过程按规定进行线上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学习过程有留痕、可追溯,学习结果可验证。 

      (四)档案保管 

      各培训单位应妥善保管每期培训班档案资料,包括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学员名册、考勤记录、培训过程记录等,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三、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有关事项 

      (一) 平台地址 

      1、登录地址:http://zypx.fjrst.cn 

      2、操作手册:http://help.fjrst.cn 

      (二) 操作账号  

      1、市直行业主管账号:市人社部门已通过省级平台的“机构管理”模块的“行业主管权限”为各市直部门开通审批管理账号,具体账号信息另行通知。 

      2、应急部门的账号及操作办法待上级通知。 

      3、企业端账号:通过平台自行注册后开通,初始密码通过手机短信验证。 

      (三)即日起,统一使用省级平台开展补贴申报工作,泉州平台不再录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数据。后续数据共享平台将做好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信息、培训历史数据、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机关保参保人员数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据等系统数据衔接。 

      (四)20191030后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的补贴性职业培训有关数据,应及时补录入新系统,截止时间为疫情结束后 1个月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五)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平台操作方式、版本变动的,将在操作手册中说明,平台操作流程可咨询在线客服。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狮政办〔201939号)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要做好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审核办班、拨付资金等培训全过程监管工作,可不定期开展抽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推进情况,并于每年125前将本年度办班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及成效,形成总结材料,通过政务网内部邮箱发送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二)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社〔201925号)及《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70号),提升行动资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三)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市人社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进行教学的,不得参与补贴培训相关的教学工作。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培训班,各部门不予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核登记、办班程序、资金拨付公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不得报销。 

      (五)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免费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年度不可重复享受。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1231日止。《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办班及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的通知》(狮人社〔20203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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